根據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可以釐清以下兩點: 1. 稽核事務由本會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根據這個條文,客家委員會可以委任自己所屬的機關來執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稽核事務。這意味著客家委員會可以將這項工作外包給內部的機關來執行。 2. 洩漏秘密的禁止:這個條文明確規定,受委任的公務機關在執行受任事務時,不得洩漏所獲悉的特定非公務機關的秘密。這是為了保護特定非公務機關的機密資訊不被洩漏。 這些解釋來自於客家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本身。該法條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舉出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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