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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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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第8條,總統作為三軍統帥,負責統率全國的陸海空軍,並行使統帥權來指揮軍隊。總統可以直接向國防部部長下達命令,並由部長通過參謀總長來執行這些命令。 根據最新法規資料,國防法第8條的相關範例如下: 根據《國防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和《國防部組織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總統有權指揮國防部,在國家的安全和國家利益方面進行決策和行動。當總統需要發布命令並行使統帥權時,他可以通過國防部部長來傳達這些命令。 參考資料: - 國防法第8條 - 國防部組織法第10條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經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總統係由全民直選產生,並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爰明定總統為三軍統帥。   二、依我國憲政體制,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各有其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絨統率全國陸海空軍;而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並未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體例,賦予行政院院長(總理)有統率軍隊(指揮軍隊)職權。因此,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應可解譯為總統之專屬權,故本法明定總統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三、總統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之「命令」,實為三軍統帥對軍隊之「指示」或「指令」,僅對軍隊內部產生拘束,具有迅速性、機密性,其性質及內涵,均非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發布之命令,故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四、總統依法行使宣戰權、媾和權、宣布戒嚴及發布緊急命令,並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等,亦均為總統之國防權責,因已分別於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等處規定,至為明確,本法爰不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經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總統係由全民直選產生,並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爰明定總統為三軍統帥。   二、依我國憲政體制,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各有其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絨統率全國陸海空軍;而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並未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體例,賦予行政院院長(總理)有統率軍隊(指揮軍隊)職權。因此,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應可解譯為總統之專屬權,故本法明定總統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三、總統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之「命令」,實為三軍統帥對軍隊之「指示」或「指令」,僅對軍隊內部產生拘束,具有迅速性、機密性,其性質及內涵,均非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發布之命令,故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四、總統依法行使宣戰權、媾和權、宣布戒嚴及發布緊急命令,並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等,亦均為總統之國防權責,因已分別於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等處規定,至為明確,本法爰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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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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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第 8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