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於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依照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國防事業在徵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地上權時,需根據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的補償率與級距,對應該地上權的登記範圍進行補償。附表一補償率适用于地上空的部分,起點为低限以上的全部登记地上权利。附表二補償率适用于地下的部分,起點为浅限以下的全部登记地上权利。 有關國防事業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的徵收補償事宜,依據我們所找到的最新法規文件,《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是經行政院在2014年4月17日所公布的。該辦法為補償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所制定,其中第5條規定了補償的範圍和方式。 附表一和附表二是該辦法中的附件,其中列出了補償率和對應的級距。補償率代表著補償金額的比率,級距則指的是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特定深度或高度。根據這些附表,國防事業在徵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地上權時,需根據附表一的補償率對應低限以上的全部登記地上權,以及根據附表二的補償率對應淺限以下的全部登記地上權予以補償。 然而,這些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或案例來解釋這些條文。所以,我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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