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13條的內容。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授權另予考績之特殊情形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其作業需時並配合考績年度之起迄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授權另予考績之特殊情形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其作業需時並配合考績年度之起迄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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