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這項法條,撫慰金發給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根據參考法條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7、12條,該法規將根據特定情況提供補償金給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而參考案例顧勇強受強制戒治期間有資格獲得五萬一千元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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