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左: 一、體格檢查。 二、體位判定。 三、體位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因素之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 體位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編號時以阿拉伯數字1、2、3、4、○表示之。 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
根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4條,體位分類的主要事項和程序包括體格檢查、體位判定和體位編號等。首先,每個人經體格檢查後,根據身體的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視器和精神神經這六個因素的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根據兵役法第34條規定,體位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而編號則使用阿拉伯數字1、2、3、4、0表示。具體的體位區分標準可參考附件一。例如,根據兵役法第34條的規定,甲、乙、丙、丁、戊等體位代表著不同的身體狀況和適應程度,如血壓、肌肉力量、聽力、視力等方面的要求。體位的編號則根據個人的體格狀況進行相應的標示,例如1代表身體狀況最好的體位,而0則可能代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免役或不適合服役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