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體位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左: 一、體格檢查。 二、體位判定。 三、體位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因素之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 體位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編號時以阿拉伯數字1、2、3、4、○表示之。 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
體位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左: 一、體格檢查。 二、體位判定。 三、體位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因素之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 體位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編號時以阿拉伯數字1、2、3、4、○表示之。 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