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五 章 體位分類資料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始體格檢查每一人員均須建立其體格檢查表四份 (役男徵兵體檢除外) ,以藍色乙份 (含正、反兩面資料) 送所屬服務之醫務單位保管,以白色二份送由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一份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據以登記兵籍,並裝袋保管與運用,另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以建立檔案資料,黃色乙份存原體檢單位保管。病史表隨完整性體檢建立乙份,存所屬服務之醫務單位保管。
人員於體檢時,其等位及體位編號有異動時,由負責檢定單位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一式四份乙份送所屬醫務單位複審修訂體位,三份送所屬人事部門,依兵籍管理系統轉送二份致兵籍資料管理單位,憑以登存,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住院人員出院時,有關其病史資料及體位變更之作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人員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平時有異動時,由所屬醫務單位依「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修正體位及編號外,並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通報表」三份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 (二份由人事部門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登存,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 ,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如附件八。
所需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應按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規定移送,其程序如左: 一、入伍前役男:由徵兵檢查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應將體格檢查表送請役男兵籍主管機關 (鄉鎮區市公所) 併建立之兵籍 (表) 資料袋保管。 二、現役人員如負責檢查醫務單位非屬其本人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時,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即應將體格檢查表移送其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然後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存轉。 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負責檢查之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其體格檢查表應依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現役人員異動,由人事單位通報醫務單位 (並在個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會知醫務單位) ,將原存醫務單位之體位資料,於接得異動通報 (會知) 後,二週內轉移人員新職之醫務單位銜接管理。其轉移方法各視實際情形自定之,其存入人事單位之體位資料,按兵籍資料轉移規定處理之。 役男入營時應由鄉鎮區市公所將所存之兵籍表 (二) (體格檢查資料) 送所屬部隊。醫務及人事資料保管單位應負體位資料保管、登錄轉移及查催之責。
體格檢查表應用鋼筆正確登記不得塗改,如有改錯應在改錯處蓋章證明,體位變更時,應用雙條紅線劃去原編號,將新編號記於修正欄,並由負責編號醫官蓋章。
國軍官兵體檢作業及體檢資料列管、運用作業流程表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