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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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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應按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規定移送,其程序如左: 一、入伍前役男:由徵兵檢查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應將體格檢查表送請役男兵籍主管機關 (鄉鎮區市公所) 併建立之兵籍 (表) 資料袋保管。 二、現役人員如負責檢查醫務單位屬其本人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時,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即應將體格檢查表移送其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然後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存轉。 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負責檢查之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其體格檢查表應依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32條的規定,在處理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時,應按照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的規定進行。具體的程序如下: 1. 入伍前役男:徵兵檢查機關在體格檢查完成後,應將體格檢查表送交役男兵籍主管機關(鄉鎮區市公所)併建立的兵籍(表)資料袋進行保管。 2. 現役人員:若負責檢查的醫務單位不屬於其本人服務機關,則在體格檢查完成後,應立即將體格檢查表移交其所屬服務機關的醫務單位,然後按照第30條的規定進行存轉。 3.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負責檢查的機關在體格檢查完成後,應按照第3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體格檢查表。 參考資料: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32條 2. 兵籍規則 3. 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

  • 兵籍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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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32 條規定:「所需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應按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