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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需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應按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規定移送,其程序如左: 一、入伍前役男:由徵兵檢查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應將體格檢查表送請役男兵籍主管機關 (鄉鎮區市公所) 併建立之兵籍 (表) 資料袋保管。 二、現役人員如負責檢查醫務單位屬其本人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時,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即應將體格檢查表移送其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然後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存轉。 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負責檢查之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其體格檢查表應依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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