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體格檢查每一人員均須建立其體格檢查表四份 (役男徵兵體檢除外)
,以藍色乙份 (含正、反兩面資料) 送所屬服務之醫務單位保管,以白色二份送由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一份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據以登記兵籍,並裝袋保管與運用,另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以建立檔案資料,黃色乙份存原體檢單位保管。病史表隨完整性體檢建立乙份,存所屬服務之醫務單位保管。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五章 體位分類資料管理
§ 30–35共 6 條
人員於體檢時,其等位及體位編號有異動時,由負責檢定單位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一式四份乙份送所屬醫務單位複審修訂體位,三份送所屬人事部門,依兵籍管理系統轉送二份致兵籍資料管理單位,憑以登存,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住院人員出院時,有關其病史資料及體位變更之作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人員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平時有異動時,由所屬醫務單位依「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修正體位及編號外,並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通報表」三份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 (二份由人事部門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登存,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 ,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如附件八。
現役人員異動,由人事單位通報醫務單位 (並在個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會知醫務單位) ,將原存醫務單位之體位資料,於接得異動通報 (會知) 後,二週內轉移人員新職之醫務單位銜接管理。其轉移方法各視實際情形自定之,其存入人事單位之體位資料,按兵籍資料轉移規定處理之。
役男入營時應由鄉鎮區市公所將所存之兵籍表 (二) (體格檢查資料) 送所屬部隊。醫務及人事資料保管單位應負體位資料保管、登錄轉移及查催之責。
體格檢查表應用鋼筆正確登記不得塗改,如有改錯應在改錯處蓋章證明,體位變更時,應用雙條紅線劃去原編號,將新編號記於修正欄,並由負責編號醫官蓋章。
國軍官兵體檢作業及體檢資料列管、運用作業流程表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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