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人員於體檢時,其等位及體位編號有異動時,由負責檢定單位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一式四份乙份送所屬醫務單位複審修訂體位,三份送所屬人事部門,依兵籍管理系統轉送二份致兵籍資料管理單位,憑以登存,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住院人員出院時,有關其病史資料及體位變更之作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人員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平時有異動時,由所屬醫務單位依「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修正體位及編號外,並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通報表」三份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 (二份由人事部門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登存,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 ,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