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於體檢時,其等位及體位編號有異動時,由負責檢定單位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一式四份乙份送所屬醫務單位複審修訂體位,三份送所屬人事部門,依兵籍管理系統轉送二份致兵籍資料管理單位,憑以登存,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住院人員出院時,有關其病史資料及體位變更之作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人員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平時有異動時,由所屬醫務單位依「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修正體位及編號外,並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通報表」三份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 (二份由人事部門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登存,乙份轉送資訊管理單位) ,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如附件八。
依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31條,當人員在體檢時其等位及體位編號有異動時,負責檢定單位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其中一份送所屬醫務單位複審修訂體位,三份送所屬人事部門,依兵籍管理系統轉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登存,另外還有一份則送資訊站傳輸,同時也需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以保持兵籍資料的最新紀錄。 此外,住院人員出院時,有關其病史資料及體位變更的相關作業,應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的規定辦理。 另外,當人員的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有任何平時的異動時,所屬醫務單位應依「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修正體位及編號。同時,也應填具「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通報表」三份,其中二份由人事部門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登存,另一份則轉送資訊管理單位,以保持兵籍資料的最新紀錄。 「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的格式可參考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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