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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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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體位分類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指揮官之職責如左: (一) 確保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二) 督導所屬人事、動員、軍醫等人員從事體格檢查、體位鑑定、體位編號、運用等工作,並促使各部門人員保持密切協調。 (三) 有效利用人員體能,發揮工作效率。 二、人事、動員部門之職責如左: (一) 正確運用人員體位編號,發揮人員工作效能。 (二) 考人員工作表現,注意其健康狀況,必要時通知軍醫人員舉行複查,以保持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三) 保持人員體位編號最新紀錄。 (四) 人事 (動員) 部門對體位分類如有意見,應協調軍醫部門,適時向指揮官提出建議。 三、資訊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 依據本部人事作業規定,協助總部人事資訊作業組、負責輸入人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二) 提供人事及軍醫單位查詢之有關資料。 (三) 負責人員體位編號、疾病分類等資料之統計分析。 (四) 負責資訊輸入程式及資料統計分析表格之設計與規劃。 四、軍醫部門之職責如左: (一) 慎密檢查人員體格,正確判定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二) 即時建議修訂人員體位區分標準。 (三) 詳確登記人員體位等資料,並保持最新紀錄,經簽證後隨即移送人事部門運用。 (四) 對體位分類如有意見,應協調人事及動員部門即向單位指揮官提出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5 條,不同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區分如下: 1. 指揮官的職責: - 確保人員體位分類的正確性。 - 監督所屬各部門在體格檢查、體位鑑定、體位編號和運用等工作中的協調與合作。 - 有效利用人員的體能,提高工作效率。 2. 人事及動員部門的職責: - 正確運用人員體位編號,發揮人員的工作效能。 - 考核人員的工作表現,關注其健康狀況,必要時通知軍醫部門進行複查,以確保人員體位分類的正確性。 - 保持人員體位編號的最新紀錄。 - 若對體位分類有意見,應協調軍醫部門,並適時向指揮官提出建議。 3. 資訊管理單位的權責: - 根據本部人事作業規定,協助總部人事資訊作業組,負責輸入人事資訊系統,並更新相關資料。 - 提供人事和軍醫部門需要查詢的相關資料。 - 負責人員體位編號、疾病分類等資料的統計分析。 - 負責設計和規劃資訊輸入程式和資料統計分析表格。 4. 軍醫部門的職責: - 檢查人員的體格,正確判定體格等位、體位編號和身體疾病分類。 - 即時提出修訂人員體位區分標準的建議。 - 詳確登記人員的體位等資料,並保持最新紀錄,經簽證後立即移送人事部門運用。 - 若對體位分類有意見,應協調人事及動員部門,並向單位指揮官提出建議。 這些職責區分是為了確保人員體位分類的正確性和資料的準確性,以提高人員的工作效能和保護其健康狀況。

  • 鑑定名詞
  • 名詞
  • 複查名詞
  • 體位區分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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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5 條規定:「人員體位分類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指揮官之職責如左: (一) 確保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二) 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