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體位分類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指揮官之職責如左: (一) 確保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二) 督導所屬人事、動員、軍醫等人員從事體格檢查、體位鑑定、體位編號、運用等工作,並促使各部門人員保持密切協調。 (三) 有效利用人員體能,發揮工作效率。 二、人事、動員部門之職責如左: (一) 正確運用人員體位編號,發揮人員工作效能。 (二) 考核人員工作表現,注意其健康狀況,必要時通知軍醫人員舉行複查,以保持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三) 保持人員體位編號最新紀錄。 (四) 人事 (動員) 部門對體位分類如有意見,應協調軍醫部門,適時向指揮官提出建議。 三、資訊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 依據本部人事作業規定,協助總部人事資訊作業組、負責輸入人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二) 提供人事及軍醫單位查詢之有關資料。 (三) 負責人員體位編號、疾病分類等資料之統計分析。 (四) 負責資訊輸入程式及資料統計分析表格之設計與規劃。 四、軍醫部門之職責如左: (一) 慎密檢查人員體格,正確判定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二) 即時建議修訂人員體位區分標準。 (三) 詳確登記人員體位等資料,並保持最新紀錄,經簽證後隨即移送人事部門運用。 (四) 對體位分類如有意見,應協調人事及動員部門即向單位指揮官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