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民航空勤人員,如果遇到動員或臨時召集的情況,其所屬的民航公司負責人應該通知他們並負責協助他們回國。根據我的資料,可參考民航局所發布的《民用航空局民航航空安全管理系統實施細則》,該細則規定了相關服務業者的責任及班機轉運等應對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