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根據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被統稱為應召員。這表示所有需要受到召集的人,不論是哪一種召集,都被歸類為應召員。在這個範例中,被告被稱為後備軍人,這也是一種需要受到召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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