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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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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被統稱為應召員。這表示所有需要受到召集的人,不論是哪一種召集,都被歸類為應召員。在這個範例中,被告被稱為後備軍人,這也是一種需要受到召集的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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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2 條規定:「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