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四條至第十條所規定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軍常服代之。
海軍服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在依照該條第四條至第十條所列規定應穿著禮服、公服或晚常服的情況下,可以以軍常服代替。根據這一規定,當海軍人員在特定場合需要穿著特定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如果他們具備軍常服,可以使用軍常服作為替代。例如,如果依照規定某個場合需要穿著公服,但是某位海軍人員並沒有合適的公服,他可以穿著軍常服代替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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