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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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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及依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規定代以軍常服時,均應依式佩帶。但服公服或軍常服時,得佩勳獎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軍服制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的人,在穿戴大禮服、禮服以及代以軍常服时,都應根據相應的佩帶規定進行佩戴。然而,在穿戴公務服或軍常服时,可以佩戴勳獎表。具體的佩戴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內容。

  •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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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軍服制條例第 24 條規定:「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及依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規定代以軍常服時,均應依式佩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軍服制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