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及依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規定代以軍常服時,均應依式佩帶。但服公服或軍常服時,得佩勳獎表。
根據海軍服制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的人,在穿戴大禮服、禮服以及代以軍常服时,都應根據相應的佩帶規定進行佩戴。然而,在穿戴公務服或軍常服时,可以佩戴勳獎表。具體的佩戴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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