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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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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於參加大典時應佩帶之;於校閱日、公假日或外勤時得佩帶勳獎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中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在參加大典時應佩帶之;在校閱日、公假日或外勤時可以佩帶勳獎表。該條規定了在特定場合下佩帶勳章、獎章、紀念章的要求,以及可以佩帶勳獎表的場合。根據這個法條,海軍及海軍陸戰隊成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佩帶相應的勳獎章或勳獎表,以彰顯其榮譽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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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服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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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軍服制條例第 36 條規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於參加大典時應佩帶之;於校閱日、公假日或外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軍服制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