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頒紀念章 (徽) 所需經費,由制頒單位在額領經費內自行計劃勻支,不另撥發專款。
中華民國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第 13 條規定,制頒紀念章(徽)所需的費用由制頒單位在預算內計劃支出,並不另外撥發專款。這表示制頒單位需要自行規劃合理的專款,以支付制作紀念章所需的費用。制頒單位的預算計劃需要充分考慮紀念章的數量和製作的成本。根據這項法規,制頒單位應該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納入紀念章相關的費用,並確保不超過預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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