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史,如因使用過久而有磨損破舊情事者,可申請換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