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執行單位在管理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時,應建立管理制度、技術移轉制度和會計及稽核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由國防部進行評鑑,如果評鑑通過,則研發成果暫時歸屬於本部,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進行管理。執行單位可以把歸屬於自己的一般研發成果委託給專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或其他已建立相應制度的執行單位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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