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事項如左: 一、經政府發給正式營業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參加投標通信器材之廠商,如所投之物資係有 (無) 線電器材,應繳驗主管機關核發之有 (無) 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如同一標次含有有 (無) 線電器材時,則應同時繳驗有 (無) 線電甲種特許營業證,其他特殊物品照規定限制) 。 二、納稅證明 (應有年度內之納稅記載,並無欠繳記錄) 。 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 前項各款所列證件於得標後即予繳驗 (複製證件無效) ,如審查不相符時,即行沒收押標金,並予廢標。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39條,投標廠商的資格審查事項如下: 1. 投標廠商需持有政府發給的正式營業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且其資本額須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如果參與投標的物資為無線電器材,則需要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有線電甲級特許營業證。若同一標次中含有無線電器材,則還需同時提供有線電甲種特許營業證。對於其他特殊物品,需要依照相關限制規定辦理。 2. 提供納稅證明,且納稅記載應該在年度內,且無欠繳記錄。 3. 提供公司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在得標後,需要繳交上述列出的各項證件,且證件的複印件無效。如果審查發現證件不相符,即會沒收押標金並取消投標。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12月25日,於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