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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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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執行單位,應於開標前十日檢齊分標物資品名、數量、重量清冊,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各目規定單位,分別報請及通知派員監視開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1條,辦理標售工作的執行單位應在開標前十日準備好分標物資的品名、數量、重量清冊。根據本辦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將這些清單分別報請並通知派員監視開標。具體的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因為我不能查看最新版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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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執行單位,應於開標前十日檢齊分標物資品名、數量、重量清冊,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