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執行單位,應於開標前十日檢齊分標物資品名、數量、重量清冊,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各目規定單位,分別報請及通知派員監視開標。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1條,辦理標售工作的執行單位應在開標前十日準備好分標物資的品名、數量、重量清冊。根據本辦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將這些清單分別報請並通知派員監視開標。具體的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因為我不能查看最新版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