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司令部應於每月填造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成果統計表一份 (如附件二十) ,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備。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該辦法第67條規定,各總司令部應於每月填造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成果統計表一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備。這表示各總司令部需要每個月填寫一份成果統計表,列出他們處理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數量和處理方式。然後,在次月的五日前,他們需要將這份統計表提交給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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