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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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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司令部應於每月填造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成果統計表一份 (如附件二十) ,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部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該辦法第67條規定,各總司令部應於每月填造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成果統計表一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備。這表示各總司令部需要每個月填寫一份成果統計表,列出他們處理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數量和處理方式。然後,在次月的五日前,他們需要將這份統計表提交給國防部核備。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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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各總司令部應於每月填造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成果統計表一份 (如附件二十) ,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