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處理績效考核之方法如左: 一、就廢品處理各階段,根據處理時效,予以考核計列點數,計點規定以限期為基準,基準點為零點,提前完成一天加一點,落後一天扣一點,依此類推,零點以下以負數核計,時效之成績,以所有各案處理之平均點數表明之。 二、就年度處理預定獲款目標數,分配每月預定獲款目標數,按各單位每月標售實得款數予以核計,其超出 (落後) 百分之一者加 (減) 一點,依此類推,逐月核計。 三、就各單位廢品場整理之良窳狀況,按整齊分類,及帳卡紀錄等項,予以考察核計點數。 四、就各單位處理紀律優劣情形予以計點,基準點為八十點,一年內未發生違紀事實者加二十點,如發現違紀事實,經監察單位調查成立,移送軍法究辦者,每人 (件) 扣十點,隨時予以核計。 五、總點數以處理時效、獲款目標、廢品場整理,及處理紀律四大項得點平均計算。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71條,該條規定了國軍對於廢品處理績效考核的方法。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對廢品處理進行考核時,根據處理時效進行計點,並以限期為基準。基準點為零點,如果事先完成一天,則加一點,如果落後一天,則扣一點,依此類推。考核結果以所有案件處理的平均點數表示。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年度處理預定獲款目標數進行考核。每月分配預定獲款目標數,根據各單位每月實際獲得的款數進行核計。如果超出或落後百分之一,則加減一點,依此類推,逐月進行核計。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對各單位廢品場的整理狀況進行考察,並考慮因素包括整齊分類和帳卡紀錄等。根據考察結果計點。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根據各單位的處理紀律優劣情況計點。基準點為80點,如果一年內沒有發生違紀事實,則加20點。如果發現違紀事實並經監察單位調查成立並移送軍法究辦,則每人(或每件)扣10點。 總點數將根據處理時效、獲款目標、廢品場整理和處理紀律四個方面的得點平均計算。 依據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71條可見,該條規定了國軍對於廢品處理績效的考核方法。考核的標準主要包括廢品處理的時效、達成預定的獲款目標、廢品場整理的狀況、以及處理紀律的優劣情況。考核結果以計點方式計算,並根據得點平均進行總點數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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