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業機構應依下列程序,選定接受委託之對象: 一、委託需求:法人團體應以書面提出委託需求。 二、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之成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應以會議方式行之,以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審查核定:評估小組審查會議之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委託對象簽署委託契約。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25條,科技工業機構在選定接受委託對象時,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託需求:法人團體需以書面提出委託需求。 二、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成員應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指派,並應有至少七名成員。必要時,主管機關也可以指派人員參與。評估小組的決議應以會議方式進行,且至少要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且同意方能通過。評估小組也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審查核定:評估小組的審查結果應提交主辦機關核定,核定後再提交主管機關備查。如果評估小組是由主辦機關成立,則需要提交主管機關核定。 四、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委託對象需簽署委託契約。 相關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最新版本) - 盧國榮等人編著,《物權法百講》,[2018年]4月1日,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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