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在退伍除役新制實施前服役及參加軍人保險的軍官和士官,如果符合核發退除給與及退伍給付的年資要求,可以根據這個辦法辦理優存。 2. 辦理優存的項目包括: - 退除給與:這包括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和眷補代金。 -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3. 前項所提到的優存項目,包括補發部分和緩發部分。 4. 第一項所說的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是指民國85年12月31日之前的服役年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伍除役軍官在新制實施前有足夠的年資符合獲得退伍金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的條件,根據這個法規,他可以選擇辦理優存,將這些金額存入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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