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可逐條釋義如下: 1.第9條規定了領取補償金的程序。補償金的受領權人應當親自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來領取。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委託他人來領取:一是行動不方便,需由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的私立醫院出具證明;二是居住在國外。 範例:假設A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那麼他可以請求一家公立醫院或評鑑合格的私立醫院出具證明,以證明自己的行動不便,然後委託B來領取補償金。 2.根據前條但書的規定,如果受領權人委託他人來領取補償金,受託人除了需要檢具受領權人領款時應備的文件之外,還需要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領款委託書、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而如果居住在國外的話,委託書需要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 範例:假設C居住在國外,無法回國親自領取補償金,他可以委託D作為受託人來領取。在這種情況下,C除了提供受領權人領款時應備的文件外,還需要提供經過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委託書,以確保委託的合法性。 3.根據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如果委託台灣地區的人民或者其他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來領取補償金,則需要提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受託人如果是台灣地區的人民,除了委託書外,還需要提供前條規定的文件和印章。 範例:假設E是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他想委託F(來自台灣)來領取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E需要提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而F作為受託人,還需要提供委託書以外的前條規定文件和印章。 以上是對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第9條"的逐條釋義,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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