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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衛生勤務作業區分「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二段,其層級劃分如下: 一、部隊衛勤: (一) 第一級:陸軍營級、丙丁級醫務所及海、空軍、聯勤、軍管、憲兵相當之衛生單位或部隊。 (二) 第二級:陸軍軍團、軍、師 (旅) 級、甲乙級醫務所及海、空軍、聯勤、軍管、憲兵相當之衛生單位或部隊。 二、地區醫療 (第三級) :三軍總醫院、國軍醫院及其他專業衛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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