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 14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 14 條第 1 款,配套方式處分土地後,得標投資人需要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使用,主管機關有權交由得標投資人看管土地,但未經同意則不得擅自使用。 舉例:如果有一块土地透過配套方式處分給得標投資人,該投資人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夠開始使用該土地。 2. 根據第 14 條第 2 款,配套方式得標投資人在興建住宅社區的建築物完工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得標處分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如果得標投資人在興建住宅社區正式開工後為執行融資需求而需要提前移轉土地所有權,則需要取得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後方能進行。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同時,得標投資人需要向銀行完成設定抵押以獲得融資貸款,且銀行需確保貸款的撥款只能用於工程的進度款項,不得挪作他用。 舉例:得標投資人在進行項目的開工前,若需要獲得融資貸款,可以先提前移轉土地所有權並完成銀行的抵押設定,以確保獲得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工程的進行。 3. 根據第 14 條第 3 款,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的金額應以興建住宅社區決標工程總價扣除已完工部分後加計五成計算。 舉例:如果興建住宅社區的總價為 1000 萬元,已經完工的部分佔總價的 30%,那麼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的金額應為 (1000 - 300) * 1.5 = 1050 萬元。 4. 根據第 14 條第 4 款,配套方式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的開發、規劃、施工、出租、出售等事務,除了招標文件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都由得標投資人自行處理。 舉例:得標投資人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可以自行負責後續的開發、規劃、施工、出租、出售等事務,除非招標文件或主管機關有特定規定要求得標投資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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