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與得標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興建住宅所生之爭議,得約定依仲裁法之規定進行仲裁。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 17 條,主管機關與得標投資人在投資興建住宅所引起的爭議,可以選擇約定根據仲裁法進行仲裁。仲裁法是指中華民國仲裁法,根據該法的規定,當雙方在爭議解決方面達成協議時,可以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是指由獨立於雙方當事人的第三人仲裁員扮演公正的角色,審理雙方爭議並做出裁決,這種方法通常速度較快,且保密性較高。在本條的範例中,主管機關與得標投資人之間可能出現爭議,關於投資興建住宅的相關事項,例如資金分配、工程進度等。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約定進行仲裁,以解決爭議並維護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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