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4 條

二十四、本要點經法官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4 條,訴訟事件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訴訟事件經言詞辯論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宣示日期為終結日期;未經言詞辯論者,以公告日期為終結日期。 這個條文規定了訴訟事件終結後的報結程序,原卷宗號數應當作報結號數,不需要再另外編號。對於經過言詞辯論的訴訟事件,終結日期就是宣示日期。對於未經言詞辯論的訴訟事件,則是以公告日期作為終結日期。具體的例子我目前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