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本要點經法官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4 條,訴訟事件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訴訟事件經言詞辯論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宣示日期為終結日期;未經言詞辯論者,以公告日期為終結日期。 這個條文規定了訴訟事件終結後的報結程序,原卷宗號數應當作報結號數,不需要再另外編號。對於經過言詞辯論的訴訟事件,終結日期就是宣示日期。對於未經言詞辯論的訴訟事件,則是以公告日期作為終結日期。具體的例子我目前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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