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八) ,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 院長核定。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協議進行時,法院可以請鑑定人或具有相關知識經驗的人到場陳述意見,依據調查證據確定責任範圍。然而,在決定賠償金額之前,法院應該報請院長核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在協議過程中能夠釐清責任範圍,同時確保賠償金額的準確性,需要經過院長的審定才能成立協議。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判決書【最高法院 105 年度 最高法院刑事上訴(判)字第 1869 號判決】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在協議過程中爭議了賠償金額,法院依據證據進行了調查並請鑑定人出庭陳述意見,最後由院長核定了賠償金額,才得以成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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