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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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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八) ,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 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協議進行時,法院可以請鑑定人或具有相關知識經驗的人到場陳述意見,依據調查證據確定責任範圍。然而,在決定賠償金額之前,法院應該報請院長核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在協議過程中能夠釐清責任範圍,同時確保賠償金額的準確性,需要經過院長的審定才能成立協議。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判決書【最高法院 105 年度 最高法院刑事上訴(判)字第 1869 號判決】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在協議過程中爭議了賠償金額,法院依據證據進行了調查並請鑑定人出庭陳述意見,最後由院長核定了賠償金額,才得以成立協議。

  • 鑑定名詞
  • 證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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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八)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