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3558 號修正┌─────────┬────────────────────┐│機關名稱 │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單位:新臺幣) │├─────────┼──────┬──────┬──────┤│最高法院 │未滿三百萬元│ │ │├─────────┼──────┼──────┼──────┤│最高行政法院 │未滿三百萬元│ │ │├─────────┼──────┼──────┼──────┤│懲戒法院 │未滿三百萬元│ │ │├─────────┼──────┼──────┼──────┤│法官學院 │ │一百萬元以下│ │├─────────┼──────┼──────┼──────┤│臺灣高等法院 │ │一百萬元以下│ │├─────────┼──────┼──────┼──────┤│高等行政法院 │ │一百萬元以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一百萬元以下│ │├─────────┼──────┼──────┼──────┤│高等法院分院 │ │ │五十萬元以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 │五十萬元以下│├─────────┼──────┼──────┼──────┤│少年及家事法院 │ │ │五十萬元以下│└─────────┴──────┴──────┴──────┘
根據最高法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第1條,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各個機關的賠償金額限度如下: 1. 最高法院:未滿三百萬元。 2. 最高行政法院:未滿三百萬元。 3. 懲戒法院:未滿三百萬元。 4. 法官學院:一百萬元以下。 5. 臺灣高等法院:一百萬元以下。 6. 高等行政法院:一百萬元以下。 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百萬元以下。 8. 高等法院分院:五十萬元以下。 9.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十萬元以下。 10. 少年及家事法院:五十萬元以下。 範例:如果一國民在最高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並經最高法院審理後確定賠償金額為四百萬元,則超出最高法院所屬機關的賠償金額限度,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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