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關於執行員之監督人考核: (一) 執行人員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其有拒受當事人餽贈、招待或有其他提昇司法信譽之優良行為,或辦理執行業務特別認真努力,績效卓著,足為同仁表率者,各級主管應列舉具體事實,專案報請敘獎。 (二) 執行人員工作懈怠,廢弛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掌事人餽贈、招待、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敗壞優良司法風紀之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法嚴懲。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 院長及各級主管應隨時注意查察執行人員之生活、品德、節操,嚴格監督考核其承辦案件之進行情況。如發現有言行偏差者,應即予導正,行為不軌者,即予警告。如因疏於監督考核,致有違法失職情事發生者,均應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其明知有違法失職而不舉發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四) 庭長應每月一次召開民事執行處會議,檢討執行業務之得失,院長不定期列席指導,鼓舞執行人員士氣提昇執行績效。
根據《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9條的規定,關於執行員之監督人考核有以下幾點: 一、對於有良好表現的執行員,主管應該列舉具體事實,報請上級機關敘獎。例如,如果執行人員在執行業務中特別認真努力、績效卓著,足以成為同仁表率,則應該被提名以獲得獎勵。 二、對於有失職行為的執行員,主管應按照法律嚴懲。如果執行人員懈怠、廢弛職務,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掌事人的贈款、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應該根據法律進行懲處。如果涉及刑事責任,應即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三、院長及各級主管應隨時注意監督執行人員的生活、品德、節操,嚴格監督考核其承辦案件的進行情況。如果發現執行人員的言行不當,應即予以引導正確;如果行為不檢,即予以警告。如果因為主管疏於監督考核,導致發生違法失職情事,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如果明知有違法失職卻不舉發者,也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四、庭長應定期召開民事執行處會議,檢討執行業務的得失,並鼓舞執行人員的士氣,提升執行績效。院長也應不定期列席會議指導。 相關法條參考資料: -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2020年1月24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200001 - 民事強制執行法,2017年2月3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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