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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原則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以明確界定本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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