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經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決議禁止入國之案件,且有明確管制年限者,得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8條》,當經由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決議禁止某個外國人入國,且有明確的管制年限時,可以根據第十點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具體情況可以參考最新的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相關案例資料,以確定是否符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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