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違禁物性質上不能銷燬或有經濟價值者,應另為適當之處理。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條,我對於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對於性質上不能銷燬或有經濟價值的違禁物,應另行進行適當的處理。這意味著檢察機關在處理這些物品時,需考慮其特殊性質,不能隨意銷毀或不加處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但可以想像到一些可能的情境,例如違禁藥物或危險品的處理。在這些情況下,檢察機關可能需要尋找合適的方法處理這些物品,例如將其移交給相關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的儲存或銷毀處理。 請注意,我所提供的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可能僅為推測,且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具體的範例。建議在實際應用中,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判例或裁判書來獲得更詳細的資訊和指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