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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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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證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 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四)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14條,律師在閱卷時必須在閱卷處所進行,不得攜出卷證。此外,律師還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不得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等行為。 (二)不得拆散已經裝訂的卷證。 (三)不得有任何損壞卷證的行為。 (四)閱覽後的卷內文件和證物應當按照原狀存放。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擅自將卷證攜出,或者對卷證進行塗改或抽取,都將違反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14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律師在閱覽後未按照原狀存放卷內文件和證物,也會違反該法條的要求。因此,律師在閱卷時應該嚴格遵守這些規定,確保卷證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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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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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證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