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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2

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主動與該管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於競選、罷免活動期間或公民投票日前十五日內之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必要時應邀集當地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及監察小組召集人舉行聯繫會報,並得邀請在當地督導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列席參加,交換有關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活動之各種資料,預防違反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法令行為之發生,及會商處理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事件之步驟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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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公民投票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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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 2 條規定:「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主動與該管檢察機關、政風機構及警察機關聯繫;於競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