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查核人犯之羈押(收容、留置)、延押及送達相關作業,藉以落實人權之保障,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十一款,特訂定本流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人犯羈押及延押查核流程第1條,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查核人犯的羈押、延押以及相關作業,以確保人權的保障。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十一款,法院制定了這個流程。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十一款:法務部 根據相關法規相關組織之業務檢查規範,結合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實務作業現況發布,以供受理高度勞動依犯罪狀 及因防範國家安全之需要,經高度勞動指揮官或高度勞動訊問官審查核 准查原因及綦義並做法定羈押。羈押前,應由其罛或近處親屬簽署送押證明書。 Example: 根據這項法條,當有人犯被訊問並確認有需要羈押時,法院應該由其父母或近親簽署送押證明書,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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