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司法機關得於辦公處所適當地點設置垃圾箱及資源回收箱等設備。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37條,司法機關可以在辦公處所適當的地點設置垃圾箱及資源回收箱等設備。這表示司法機關有責任提供適當的垃圾處理設施,並鼓勵員工進行資源回收。相關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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