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辦公處所內除吸菸區(室)外,應禁止吸菸,並於進出口處設置禁菸標示。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39條,辦公處所內除了指定的吸菸區(室)以外,吸菸是被禁止的,且在進出口處應設置禁菸的標示。吸菸區(室)必須要有明顯的區隔和標示。 以今的規定來說,辦公處所內是禁止吸菸的,除非有特別指定的吸菸區(室)。並且在進出口處,會有標示禁菸的標誌。吸菸區(室)必須要有明顯的區隔和標示,這樣才能讓人容易辨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