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辦公建築依下列原則配置之: (一)禮堂、會議室、研究室設於辦公建築之適當位置。 (二)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配置於機關入口處。 (三)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宜配置於樓層平面之邊間。 (四)育嬰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等與辦公室宜保持適當距離。 (五)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應設於民眾出入之明顯處所。 (六)法庭相關配置,應參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辦理。 (七)羈押候審室、候訊室之配置宜鄰近法警室,並與囚車進出動線作適當規劃。 (八)候保室之配置應與羈押候審室、候訊室為適當區隔,不得併用,並應鄰近法警室。法院得視空間充裕與否,設置「看管」專用場所或於現有之候保室加掛「看管室」之標示。 (九)司法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其他因執行司法業務所需之空間配置。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8條,辦公建築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配置: (一)禮堂、會議室、研究室應設於適當位置。 (二)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應配置於機關入口處。 (三)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宜配置於樓層平面之邊間。 (四)育嬰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等與辦公室宜保持適當距離。 (五)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應設於民眾出入之明顯處所。 (六)法庭相關配置應參照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辦理。 (七)羈押候審室、候訊室宜鄰近法警室,並與囚車進出動線作適當規劃。 (八)候保室應與羈押候審室、候訊室為適當區隔,不得併用,並應鄰近法警室。法院可視空間充裕與否,在現有的候保室上增加"看管室"的標示或者設置專用的"看管"場所。 (九)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其他執行司法業務所需的空間配置。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8條 - 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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