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關於第一百二十八條部分: 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追加分配,須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者,始得為之。
根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關於法規第一百二十八條的部分,該條例規定追加分配必須先支付必要費用,並且只有在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的財產時才能進行追加分配。這表明在清理消費者債務時,先支付必要費用,然後判定是否還有可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才能進行追加分配。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民法第八章債務清理制度」(https://www.mpa.gov.tw/ezfiles/10/1010/img/86/report_35880_1.pdf) 範例:在清理消費者債務的案例中,如果在支付必要費用後還有剩餘的財產,該財產可以用來進行追加分配給債權人。例如,當消費者對於一筆債務進行清理時,先支付清理程序的相關費用,如果在清理過程中發現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可以分配給債權人,那麼就可以按照法規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要求進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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