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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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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應扣除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之次日代之。 2.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不扣除期間: 1.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2.當事人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但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3.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法定期間,除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期間內為其應為之訴訟行為者,即應發生一定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6條,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的要點如下: 一、應扣除期間: 1. 期間的末日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日作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2.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不扣除期間: 1. 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 2. 當事人雖然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但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 3. 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非法定期間,除非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 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未於期間內執行其應執行之訴訟行為,即應發生一定之效果。 根據這些要點,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需要扣除在途期間。但如果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或者雖然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但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則不需要扣除在途期間。另外,在特定情況下,如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或補正期間,則也無需扣除在途期間。 這些要點的參考資料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6條及相關法規。

  • 在途期間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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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應扣除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