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應扣除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之次日代之。 2.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不扣除期間: 1.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2.當事人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但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3.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非法定期間,除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期間內為其應為之訴訟行為者,即應發生一定之效果。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6條,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的要點如下: 一、應扣除期間: 1. 期間的末日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日作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2.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不扣除期間: 1. 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 2. 當事人雖然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但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 3. 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非法定期間,除非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 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未於期間內執行其應執行之訴訟行為,即應發生一定之效果。 根據這些要點,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需要扣除在途期間。但如果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或者雖然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但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則不需要扣除在途期間。另外,在特定情況下,如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或補正期間,則也無需扣除在途期間。 這些要點的參考資料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6條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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