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但曾參與職務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分案時應列印前案紀錄附卷。
根據法規"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8條",曾參與再審前裁判的法官,在迴避方面只有一次的限制。然而,如果法官曾經參與職務法庭的第二審確定判決,在該確定判決提起的再審訴訟中則不需要迴避。而在案件分案時,應該列印前一案件的記錄附卷。可參考的案例是司法院釋字第256 號解釋,其中指出法官的迴避次數以及限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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