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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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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上訴審職務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職務法庭,或移送於有受理權限法院。 (四)有第二十八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上訴審職務案件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案件應該報結: (一)裁定駁回上訴:這表示上訴的全部部分已經被裁定駁回。 (二)撤回上訴:這表示上訴人依法撤回上訴的全部部分,或者因為法定原因而被視為撤回上訴。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這表示上訴的全部部分因為原判決被廢棄,所以被發回原職務法庭進行更審,或者被移送到有受理權限的法院。 (四)有第二十八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第二十八點第一款到第七款列舉了一些特定的情形,如果上訴案件符合這些情形之一,則應該報結。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上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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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上訴審職務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