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經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仍作為數案,並用原有各卷宗號數。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9條,當分別提起數宗訴訟後,經合併辯論及裁判之後,仍然依照原有各卷宗號數處理。具體案例的相關資料無法從上述語境中得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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