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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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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案件,得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辦理營業秘密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營業秘密有關之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法院在審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1. 法院得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這意味著法院可以組成專門負責審理營業秘密案件的法庭,或者指派特定的法官負責辦理這類案件。 2. 負責辦理營業秘密案件的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營業秘密有關之研習。這表示法官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保持對相關法律和條款的最新了解,以提高專業能力。 (參考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營業秘密法施行細則第48條)

  • 營業秘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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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案件,得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辦理營業秘密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營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