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法院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為之保密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根據上述法規及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解釋並釐清關於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的要點如下: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1 條,秘密保持命令是針對在訴訟中獲得商業秘密的人所做出的限制,禁止其為訴訟以外的目的使用或揭露商業秘密。而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4 條後段則是針對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以防止商業秘密外洩,需要遵守的規範。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5 條,對於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行為,會受到刑罰處罰。至於營業秘密在已有秘密保持命令下的情況,是否有進一步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必要,法院應評估案情,權衡營業秘密保護與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第 2 項,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依聲請決定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此為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因為涉及營業秘密的證據或訴訟資料,在公開審判或提供全面檢閱、抄錄或攝影時,可能對權利人造成嚴重損害。 根據三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針對對請求閱覽之人提出秘密保持命令以及聲請限制或不准許其閱覽兩種情形,應該分開處理,法院為保護營業秘密可採取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等合理手段,這說明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與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是不同的保護方法,不得混淆。 總結來說,商業案件中的秘密保持命令和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雖然可以並存,但它們的適用要件和救濟程序應分別予以考慮,法院應根據個案情況權衡相關利益,以兼顧營業秘密的保護和訴訟防禦權的保障,不可僅僅因一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認為有或無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必要性。 相關資料: - 商業事件審理法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營業秘密法 - 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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