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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對於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查,如發現與預算計畫不符或不盡不實不法之情事,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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