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對於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查核,如發現與預算計畫不符或不盡不實不法之情事,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46 條,會計室對財務收支有嚴格的控制要求。會計室應該依法定預算來進行控制,並對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物品的增減、保管、移轉進行嚴格的查核。如果發現與預算計畫不符或存在不實、不法的情況,則應根據會計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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